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上,309,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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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信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張樹萱律師
被上訴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高亘瑩律師
谷逸晨律師
鄭智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午3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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