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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義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 訴 人 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又綸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上訴人 阮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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