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詹阿珠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宋慧蘭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宋正輝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宋明輝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牒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抵押權登記內容」欄中關於「每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1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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