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蘇晟晢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張百欣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景銓
蘇敬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文彬
蘇文松
蘇峻陽
蘇嵩凱
蘇宜真
蘇文生兼徐詩閔、徐鈵傑之承當訴訟人 住同上
蘇冠琳
蘇黃清
蘇祐
蘇晏
封從昌
藍金菊
被上訴人 鄭黃淑珠
鄭瀚星
王淑雲
戴芳瑀
鄭靖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複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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