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上,801,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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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邱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麗美
陳麗真

陳麗妃

陳亮宇(原名陳謝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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