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心綝
訴訟代理人 高羽嬛
上 訴 人 梁詠涵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榮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添
被 上訴人 張正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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