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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上訴人 黃秀滿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並應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具狀對上訴人辯論意旨狀第四點「當『平均工資』之計算有失公平或不衡平時之調整機制」、第五點「上訴人公司給與之退休金,應屬合理」內容,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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