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家上,80,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孫悅綺(即孫任霈之承受訴訟人)


孫翌禎(即孫任霈之承受訴訟人)

孫瑜岑(即孫任霈之承受訴訟人)

孫可芹(即孫任霈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祖儀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悅綺、孫翌禎為上訴人孫任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孫悅綺、孫翌禎為上訴人孫任霈被訴請求扶養費部分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無論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如聲請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雖無人承受程序,而法院認為必要時,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應續行之。

二、本件上訴人孫任霈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孫悅綺、孫翌禎、孫瑜岑、孫可芹,且均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27至436頁、第441至449頁),惟迄僅孫瑜岑、孫可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73、475頁)。

依上說明,爰命孫悅綺、孫翌禎為本件孫任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承受訴訟人、孫任霈被訴給付扶養費部分之承受程序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