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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上 訴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謂德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東陞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謂德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金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蔣惠雲
上 訴 人 林耿賢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林仁佑之清算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吳武明 住○○市○○區○○里○○00號 被 上訴 人 朱玉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住○○市○○區○○路00號14樓 王財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吳佳鴻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黃國銘律師
謝佳穎律師
林禹維律師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立祥
高昭陽
羅東太
林正清
王台齡
周文盛
上 6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春連
張美娟
陳佩嫺
陳明發
林健一
郭火全
陳怡菁
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惟林仁佑在辯論終結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有該裁定足憑(見本院卷三第487、490頁),致有應由林仁佑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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