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9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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