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140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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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吳咏欣   
訴訟代理人  賴東輝 
被上 訴 人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附表1所示資料供上訴人閱覽、影印。

三、被上訴人應提出附表2所示資料供上訴人閱覽、影印。

四、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以新臺幣5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65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上訴人以新臺幣5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65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由鄭雅齡陸續變更為林瓊芬、陳義文,有民國111年12月28日、113年1月12日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3、515頁),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71頁、卷二第75至7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提出新竹小城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83年至86年及98至110年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下合稱社區文件)供其閱覽、影印、拍照(見竹簡調卷第9頁、原審卷第80頁)。

嗣於本院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提出8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社區文件(不含111年以後之規約)供其閱覽、影印、拍照(見本院卷二第293至294頁)。

經核上訴人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主張其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社區文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巷00○00號0樓之0建物(下稱00之00號0樓之0建物)為伊所有,伊係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因系爭社區地下1樓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分戶牆遭毀損及拆除、被上訴人私自將建商未售出之法定車位供他人使用、擴建法定停車位致占用車道、於伊配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公司所有建物安置供社區使用之電箱等物,侵害伊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伊有查閱社區文件之必要,爰依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提出83年至86年、98年至110年之社區文件供伊閱覽、影印、拍照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提出系爭社區106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社區文件供上訴人閱覽或影印,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如前所述。

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社區83年1月1日至86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之社區文件供上訴人閱覽、影印或拍攝。

㈢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社區8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社區文件(不含111年以後之規約)供上訴人閱覽、影印或拍攝。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於107年10月19日始成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無權請求閱覽此前自83年起之社區文件,其請求閱覽社區文件並無必要。

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文件保管年限,系爭社區文件資料量龐大,並無聘僱專門之倉儲管理人員,上訴人請求閱覽之83年至86年、98年至105年社區文件,以及追加請求閱覽之87年至97年、111年1月至113年5月社區文件,伊僅持有如附表1、2所示文件,其餘文件無從提供上訴人閱覽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係於107年10月19日取得00之00號0樓之0建物所有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等情,有建物所有權狀可稽(見竹簡調卷第2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81、430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為管理條例第35條所定利害關係人,得依該規定請求閱覽、影印社區文件:⒈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利害關係人,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固未明訂,然參諸管理條例第6條、第11條、第18條、第25條、第27條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遵守及參與訂定住戶規約、分擔大廈修繕改善及相關費用、繳納公共基金、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為決議等權利義務,而利害關係人得依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之規約、公共基金及應分攤(負擔)費用資料、財務會計簿表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攸關區分所有權人前揭權利義務,堪認區分所有權人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甚明。

⒉上訴人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兩造所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其對於系爭社區地下1樓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分戶牆遭毀損及拆除、被上訴人私自將建商未售出之法定車位供他人使用、擴建法定停車位致占用車道等節有所爭執,而認有查閱社區文件之必要,亦據其提出系爭社區地下1層竣工圖、建物測量平面圖、現場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9、177至183頁),其依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社區文件,自屬有據。

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係於107年10月19日始取得00之00號0樓之0建物所有權,無權請求查閱前揭日期前之社區文件云云;

惟管理條例第35條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閱覽權,審酌社區事務及財務收支均有其延續性,區分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得請求閱覽之範圍,應不限於其取得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後作成之文件,始符立法本旨,是被上訴人前揭抗辯尚難憑採。

㈡上訴人得請求閱覽之社區文件,應以被上訴人現持有如附表1、2所示文件為限: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社區文件供其查閱,自應以該等文件仍在被上訴人持有中,始有提供查閱之可能。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持有8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全部社區文件,被上訴人則辯稱其僅持有附表1、2所示文件,並無其他文件(見本院卷一第509頁、卷二第214頁)。

經查:⑴證人即系爭社區總幹事劉晏綾到庭具結證稱:我是受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騰公司)指派,111年1月1日正式到系爭社區任擔任總幹事,到任之後管委會有在111年開會決議文件閱覽管理辦法,原審卷第37至45頁文件保管清單是紀錄到111年3月當時的情況,清單中的文件社區都有保存,社區辦公室中有保存的規約、會議紀錄、財務收支月報表就如清單所列,財務收支月報表有包含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社區沒有做日記帳、總分類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4至89頁);

證人即任職於隆騰公司擔任處長之王瑞隆亦證稱:隆騰公司大約是在110年承接系爭社區物業管理,交接時前物業公司並沒有跟隆騰公司全數清點社區文件,111年初管委會說因為上訴人要閱覽資料,需要清點社區文件,我就指派1個人配合劉晏綾清點,要去清點前我有區社區庫房看,看到有些文件都脆化、有蟲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2頁)。

⑵又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係於86年5月13日設立,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113年2月22日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69頁),在此之前自無可能召開管理委員會、製作及保存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文件。

另依系爭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應行程序及注意事項,係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訂定之(見本院卷一第477頁、卷二第14頁),而被上訴人係於111年4月間始開會討論訂定文件閱覽管理辦法,業據劉晏綾證述如前,並有被上訴人所提111年4月13日之「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草案)、111年4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節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45頁)。

參以上訴人請求閱覽之社區文件期間橫跨近20年,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復係每年改選一次,被上訴人抗辯因系爭社區並未制訂文件保存相關規範、人事更替及存放空間等因素,其並未持有附表1、2所示範圍以外之文件,尚無違常情,應堪採信。

⒉上訴人雖主張管理條例第36條並未限定社區文件保存年限,被上訴人應保存83年起之全部社區文件云云。

惟查,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第20條固分別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保管社區文件,並移交新管理委員會,但此僅係管理委員會職務之規定,尚難僅憑上開規定,逕認系爭社區之各屆管理委員會均已受移交並持有8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全部社區文件。

況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則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住戶代表組成之組織,由熱心社區事務者擔任管理委員,無償為其他住戶提供服務,自不應課與管理委員較營利事業更重之責任。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負有永久保管各項社區文件之義務,尚無足取。

㈢從而,上訴人依管理條例第35條請求被上訴人提出附表1、2所示文件供其閱覽、影印,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文件,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現尚存在並由被上訴人持有,其請求被上訴人提出供其閱覽、影印,即屬無據。

又被上訴人提出附表1、2所示文件供上訴人以閱覽、影印方式查閱,已足以保障上訴人之資訊知悉權,其另請求拍攝上開文件,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系爭社區83年1月1日至86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之社區文件供其閱覽、影印或拍攝,於提出附表1所示文件供其閱覽、影印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上訴人依同前規定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系爭社區8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111年1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之社區文件(不含111年以後之規約)供其閱覽、影印或拍攝,於提出附表2所示文件供其閱覽、影印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其追加之訴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附表1:83年至86年、98年至105年文件
(見原審卷第37至45頁)


文件名稱
日期
數量
規約
85年8月編制
98年編制
99年7月編制
105年12月編制
管委會會議記錄
第十四屆98年4月
第十四屆98年9月
第十四屆98年10月
第十四屆98年11月
第十四屆98年12月
第十五屆99年3月
第十六屆100年2月
第十六屆100年3月
第十六屆100年4月
第十六屆100年5月
第十六屆100年6月
第十六屆100年7月
第十六屆100年8月
第十六屆100年9月
第十六屆100年10月
第十六屆100年11月
第十七屆101年2月
第十七屆101年3月
第十七屆101年4月
第十七屆101年5月
第十七屆101年5月(臨時)
第十七屆101年6月
第十七屆101年8月
第十七屆101年11月
第十八屆102年7月
第十九屆103年4月
第十九屆103年5月
第十九屆103年6月
第十九屆103年7月
第十九屆103年8月
第十九屆103年9月
第十九屆103年10月
第十九屆103年11月
第十九屆103年12月
第二十屆104年2月
第二十屆104年3月
第二十屆104年4月
第二十屆104年5月
第二十屆104年6月
第二十屆104年7月
第二十屆104年8月
第二十屆104年9月
第二十屆104年10月
第二十屆104年11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1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2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3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4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4月(臨時)
第二十一屆105年5月
(續上頁)
第二十一屆105年6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7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8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9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10月
第二十一屆105年11月
區權會會議記錄
第十四屆98年1月11日
1封
第十五屆99年
1封
第十六屆(臨時)100年6月18日1封
第十六屆101年1月14日
1封
第十七屆(臨時)101年5月31日1封
第十八屆102年1月2日
1封
第十九屆103年1月19日
1封
第二十屆104年1月11日
1封
第二十一屆104年12月13日
1封
第二十二屆105年12月18日
1封
財務收支月報表
(含設備基金餘額
及各項請款憑證)
86年12月財務報表+支出憑證
含附表2項
目3 第1 列
共24冊
98年12月-99年11月(零用金)
12冊
98年度-99年度支出憑證
12冊
98年1月-99年12月
12冊
99年1月-99年12月
12冊
100年1月-100年12月
12冊
101年1月-101年12月
12冊
102年1月-102年12月(102.11報
表已補,憑證遺失)
12冊
103年1月-103年12月
12冊
104年1月-104年12月
12冊
(續上頁)
附表2:87至97年、111年至113年5月文件
(見本院卷二第219至223頁)
105年1月-105年12月
12冊


文件名稱
日期
數量
管委會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屆111年1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2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3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4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5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6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7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8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9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10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11月
第二十七屆111年12月
第二十八屆111年12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1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2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3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4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5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6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7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8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9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10月
第二十八屆112年11月
(續上頁)
第二十八屆112年12月
第二十九屆112年12月
第二十九屆113年1月
第二十九屆113年2月
第二十九屆113年3月
第二十九屆113年4月
第二十九屆113年5月
區權會會議記錄
第四屆88年1月17日
1封
第七屆90年
1封
第八屆91年12月28日
1封
第九屆92年
1封
第十屆93年
1封
第十一屆95年1月7日
1封
第二十八屆111年12月10日
1封
第二十九屆112年12月9日
1封
財務收支月報表
(含設備基金餘額
及各項請款憑證)
87年1月-92年度財務報表+支出
憑證
含附表1項
目4 第1 列
共24冊
93年11月-93年12月支出憑證
2冊
94年1月-94年12月支出憑證+94
年(全)
13冊
95年1月-95年7月支出憑證
7冊
95年8月-95年12月支出憑證+95
年(全)
6冊
96年1月-96年12月支出憑證+96
年(全)
13冊
97年1月-97年6月支出憑證
6冊
97年7月-97年12月支出憑證+97
年(全)
7冊
111年1月-111年12月
12冊
(續上頁)
112年1月-112年12月
12冊
113年1月-113年5月
5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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