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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傳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愷靖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上訴 人 棋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棋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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