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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景智律師
林世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凃奕如律師
呂宗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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