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359,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余芸蕙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上訴人 李松麟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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