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586,2022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林青松
被上訴人 許志雄
呂太郎
許宗力
蔡烱燉
黃虹霞
林俊益
張瓊文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經原法院於111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7-51頁)。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1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駁回。

茲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