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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86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林青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志雄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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