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769,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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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蔡佩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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