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953,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PILOT INC.


法定代理人 CALVIN WANG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被 上訴人 武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展
訴訟代理人 李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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