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國,18,2022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國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孫中剛
被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被 上訴人 黃振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
被 上訴人 張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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