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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國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1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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