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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何嘉惠
被 上訴 人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被 上訴 人 李文宗
陳佩潔
張起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騰
王信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赬
被 上訴 人 杜柏鋒
許光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建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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