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易,505,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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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方若潔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菡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皆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1日連結網際網路至「愛情公寓ipair」網站,登入其申辦之暱稱「天兒」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直播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中,以手機屏幕展示伊之直播帳號「飛比」並表示:「我不想跟這個爛人合作」、「你這個人沒有道理的話,枉費當人」等語(下合稱系爭言論),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1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萬元及自110年9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系爭影片中雖有陳述「你這個人沒有道理,枉費當人」等言論,惟未提及上訴人姓名,伊因精神狀態不好,方未就上訴人對其提告妨害名譽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伊已無收入,上訴人指稱其財產豐厚並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查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中陳述系爭言論等情,為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67-68頁);

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中口出系爭言論時,乃以手機屏幕展示上訴人之直播帳號「飛比」,業經原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等情,亦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18頁),堪認被上訴人陳述系爭言論時,以手機屏幕展示上訴人直播帳號,足使觀看系爭影片之不特定觀眾得以辨識系爭言論所指對象即為上訴人,致減損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自核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行為。

依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前揭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四、又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經濟情形等情狀為之。

審酌兩造於本案發生時均為交友網站「愛情公寓ipair」之直播主,被上訴人以直播影片陳述系爭言論對上訴人之名譽侵害之程度,暨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呈現之財產狀況(見原審卷第25-29頁)等一切情狀,堪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給付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約定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上訴人主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110年9月15日(見原審附民卷第5頁)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就超過原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60萬元,及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不應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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