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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鄺以文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連献榮
楊芃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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