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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楚家昕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靜敏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以及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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