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易,65,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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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中良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許志剛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許志剛聲請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中良與訴外人賴美伶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6號事件達成和解事宜為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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