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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葉志顯
被 上訴 人 陳育嫺(原姓名:陳彥美)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清河
被 上訴 人 朱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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