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林清順
林溪章
游世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
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
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