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郭敏貞
被 上訴人 郭先華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洪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9月6日辯論終結。
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