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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簡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曾聖閔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雋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馨平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就附件所示問題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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