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 原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原名許雅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香港商都樂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1,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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