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温俊法
再審被告 温玉松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本案)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查,本案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如本案二審卷1第11頁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編號A3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各該部分土地返還再審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之訴。
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於107年11月12日本案起訴日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000元(見本案一審卷第10頁土地登記謄本),乘以面積共計11平方公尺,核定為616,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