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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鄭國冠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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