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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
被 上 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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