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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高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鄭愛春
被上訴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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