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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姜廣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1年1月2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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