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抗,148,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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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王碧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委員等間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補字第2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忠孝新城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非財產權訴訟,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會議程序訴訟,請以非財產權訴訟課徵裁判費。
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前開上訴第三審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以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150萬元。
是以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核定為165萬元。
三、經查:
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社區110年8月10日第25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權人會議)無效,有抗告人所提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原法院110年度店司調字第594號卷第5至7頁)。
其主張係以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係一不法組織,系爭區權人會議所為決議應屬無效,爰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語,是核其主張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抗告人所為主張,自屬無據。
又抗告人就本件訴訟勝訴所得受之利益,在客觀上不能以金錢核定其價值,故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
則原裁定所為核定,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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