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抗,194,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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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劉澤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亞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至抗告人雖另有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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