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消上易,3,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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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孝賢律師
陳思默律師
江建憲
上 訴 人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洪紫晴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洪紫晴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洪紫晴之其餘上訴駁回。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洪紫晴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洪紫晴(下逕稱其名)主張:伊為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勢公司)旗下G妹遊戲平台玩家,雙方並訂立G妹遊戲平台線上遊戲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伊陸續於優勢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仙境傳說web(RO)(下稱系爭遊戲)創建如附表「角色名稱」欄所示角色,並儲值如附表「角色儲值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各角色,以兌換虛擬遊戲點數供各角色使用【儲值新臺幣(下同)1元等於遊戲幣值2鑽石】,詎優勢公司於109年1月22日宣布自109年3月23日起停止系爭遊戲營運(下稱系爭公告),應將伊所有角色儲值金額或未使用點數金額82萬7521元返還予伊,而優勢公司係因自身原因中斷系爭遊戲服務,優勢公司要求扣除所謂之35%必要成本,顯無理由。

爰依系爭合約第12條第3項、第25條第2項約定、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179條後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求為命優勢公司應給付洪紫晴82萬75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優勢公司則以:伊僅係系爭遊戲代理商,系爭合約第25條第7項明定倘伊決定停止遊戲營運,提前於30日合理期間內通知玩家後,即可終止系爭合約,則伊於系爭遊戲伺服器關閉前62日即發布系爭公告,符合上開約定。

伊發布系爭公告時,表明玩家可將剩餘虛擬遊戲點數轉移至G妹遊戲平台之其他遊戲,若不願轉移虛擬點數,亦可依系爭合約約定向伊請求返還角色剩餘之虛擬遊戲點數,伊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即會進行退款,惟洪紫晴未曾提供相關資訊供伊確認金額,亦未向伊請求退費,難認伊有何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情事。

況洪紫晴雖主張共儲值144萬2100元且迄系爭遊戲關閉時之剩餘點數仍有72萬1002點,然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件應以伊查詢之系爭遊戲關閉當日洪紫晴各角色尚未使用之虛擬遊戲點數為計算基準,並扣除35%必要成本,始為伊須給付洪紫晴之1萬7890元,各角色剩餘之虛擬遊戲點數及扣除方式詳如附表所示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優勢公司應給付洪紫晴2萬7521元(即附表「得請求金額」欄編號1、6至9、12、20部分)本息,並駁回洪紫晴其餘之訴。

兩造均不服,洪紫晴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駁回洪紫晴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⑵優勢公司應再給付洪紫晴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優勢公司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優勢公司部分廢棄。

⑵上開廢棄部分,洪紫晴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就對造之上訴,洪紫晴、優勢公司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20頁):㈠洪紫晴為優勢公司所代理之系爭遊戲玩家,兩造簽有系爭合約,並有系爭合約可證(見原審卷第35至47頁)。

㈡優勢公司於109年1月22日分別於遊戲登入畫面及官方網站發布系爭公告,優勢公司已於109年3月23日關閉系爭遊戲之伺服器,並有系爭公告可證(見原審卷第19、21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洪紫晴依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約定請求優勢公司給付82萬7521元,有無理由?⒈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優勢公司)將盡力持續地向甲方(即洪紫晴)提供本服務,但是乙方並不排除停止本服務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任何改變遊戲方式的可能性。

如果乙方停止或改變提供本服務,乙方將會事先在遊戲相關網頁公告或按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並盡力尋找適當的服務提供者或方式以代替乙方繼續提供本服務…」,第25條第7項約定:「因乙方停止遊戲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30日公告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第25條第2項約定:「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見原審卷第42、45、46頁)。

準此,優勢公司如停止系爭遊戲營運而終止系爭合約,應於停止終止前30日公告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於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扣除必要成本後退還洪紫晴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⒉經查,優勢公司於109年1月22日在系爭遊戲網站頁面發布系爭公告,通知系爭遊戲將於109年3月23日12時進行關閉,並停止營運,截止至109年1月22日12時至同年3月22日12時間,用戶於系爭遊戲中有儲值紀錄之帳號可將剩餘點數移至G妹遊戲平台旗下之其他遊戲(限於儲值獲得的鑽石,福利贈送及在遊戲內市場交易獲得的鑽石不給予轉移)等語,有系爭公告可憑(見原審卷第19、21頁),是優勢公司於系爭遊戲停止營運前已提前61日通知洪紫晴,並提供可轉移剩餘儲值點數至G妹遊戲平台旗下其他遊戲之替代方案,合於系爭合約第17條第1項、第25條第7項約定。

就洪紫晴依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約定請求返還金額部分,洪紫晴雖主張優勢公司應返還如附表「角色儲值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144萬2100元,然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約定之返還範圍僅限「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則洪紫晴請求返還全部儲值金額,實非有據。

洪紫晴另主張各角色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共計72萬1002點,折合新臺幣為36萬0505元(如附表洪紫晴主張「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折合新臺幣之金額」欄所示),惟為優勢公司否認,優勢公司並提出與遊戲發行商確認之角色儲值及剩餘點數表(見原審卷第205、279頁,如附表優勢公司抗辯「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欄所示)。

查洪紫晴就此提出「紫羽柔」、「藤原龍也」、「萌萌」、「檸檬」等4角色依序於109年3月22日7時24分、6時3分、6時、6時7分之截圖畫面為證(見原審卷第253頁,本院卷第285頁),而上開截圖時點距優勢公司於109年3月23日12時關閉系爭遊戲伺服器已甚接近,且截圖畫面顯示「紫羽柔」剩餘點數7921點、「萌萌」剩餘點數4萬6001點、「檸檬」剩餘點數999點,均與優勢公司向遊戲發行商確認之「紫羽柔」、「萌萌」、「檸檬」剩餘點數相符,則洪紫晴主張「藤原龍也」剩餘點數為截圖畫面顯示之8萬4908點,堪予採信。

至其他角色之剩餘點數,洪紫晴表示並無相關舉證(見本院卷第296頁),且洪紫晴本得依系爭合約第8條第7項約定於系爭遊戲伺服器關閉後40日內向優勢公司查詢,或如同「紫羽柔」等角色以截圖方式留存剩餘點數資料,卻未為之,故本院認此部分應以優勢公司向遊戲發行商確認後所提資料為可採,即「戀玥音」剩餘點數2點、「紀念這個夏天」剩餘點數112點、「威爾斯柴」剩餘點數1點、「尼克勞斯」剩餘點數1點,其餘角色則無剩餘點數。

又兩造就剩餘點數與新臺幣之折算比例為2比1乙節並不爭執,故洪紫晴得向優勢公司請求退還如附表本院認定「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6萬9975元。

⒊優勢公司雖辯稱:依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第3條第9款約定,退還洪紫晴之金額應扣除35%必要成本云云。

但查,依優勢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其上固記載營業人為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買受人為優勢公司,品名為12月交易-Roweb、1月交易-Roweb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惟難認與系爭遊戲相關,且系爭合約第3條第9款僅約定必要成本以洪紫晴儲值金額35%為限(見原審卷第36頁),並非約定必要成本一律以35%計算,況本件乃優勢公司停止系爭遊戲營運而終止系爭合約,並非洪紫晴主動終止系爭合約,優勢公司本即應退還洪紫晴剩餘點數折算新臺幣之金額,實無從認優勢公司對此有何產生必要成本情事。

故優勢公司此部分所辯,難認有理。

㈡本院既已依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約定准許洪紫晴請求,則洪紫晴依系爭合約第12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179條後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有無理由,即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而無探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從而,洪紫晴依系爭合約第25條第2項約定,請求優勢公司應給付6萬9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7月23日(見原審卷第1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洪紫晴請求逾2萬7521元(即附表「得請求金額」欄編號2部分)本息部分,為洪紫晴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洪紫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又本院所命給付未逾150萬元,優勢公司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必要,自無廢棄原審駁回洪紫晴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再另為駁回必要。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洪紫晴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優勢公司敗訴之判決,亦無不合。

洪紫晴、優勢公司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該等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洪紫晴之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

優勢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
編號 角色名稱 洪紫晴主張 優勢公司抗辯 本院認定 角色儲值金額 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 折合新臺幣金額 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 折合新臺幣扣除35%成本金額 剩餘未使用虛擬點數 得請求金額 1 紫羽柔 801,700 7,921 3,961 7,921 2,574 7,921 3,961 2 藤原龍也 153,650 84,908 42,454 0 0 84,908 42,454 3 蔚藍 110,700 147,613 73,807 0 0 0 0 4 羽晴 101,400 135,262 67,631 0 0 0 0 5 停留在這個美好 92,250 123,159 61,580 0 0 0 0 6 戀玥音 65,050 86,744 43,372 2 1 2 1 7 萌萌 64,000 46,001 23,001 46,001 14,951 46,001 23,001 8 紀念這個夏天 26,050 34,798 17,399 112 37 112 56 9 威爾斯柴 5,400 10,800 5,400 1 1 1 1 10 夜神月 5,000 10,000 5,000 0 0 0 0 11 凱薩琳 5,000 10,000 5,000 0 0 0 0 12 戀情玥 2,400 4,800 2,400 0 0 0 0 13 尼克勞斯 2,000 4,000 2,000 1 1 1 1 14 科爾 1,500 3,000 1,500 0 0 0 0 15 羽妡 1,400 2,800 1,400 0 0 0 0 16 提拉米蘇 1,200 2,400 1,200 0 0 0 0 17 以利亞 1,000 2,000 1,000 0 0 0 0 18 . 500 999 500 0 0 0 0 19 Henrik 500 999 500 0 0 0 0 20 檸檬 500 999 500 999 325 999 500 21 Rebccca 500 999 500 0 0 0 0 22 天氣晴 200 400 200 0 0 0 0 23 達里爾 200 400 200 0 0 0 0 共計 1,442,100 721,002 360,505 55,037 17,890 139,945 6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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