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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蔡育伸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吳佳育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廷律師
被 上訴人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豪律師
賴衍輔律師
葉姸廷律師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景萌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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