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重上,167,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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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 訴 人 基隆市代天府第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基隆市代天府重劃會第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代天府第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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