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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劉強生
張哲銘
陳諺錡
曹立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郁真律師
被 上訴人 韋銘鴻
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謝政翰律師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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