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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台灣愛拔益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雄
訴訟代理人 鄭武樾
許景鐿律師
被 上訴人 曾慶斌
林章明
林若羚
徐曾瑞蘭
曾秀容
曾范春美
徐瑞麟
徐瑞相
徐瑞煌
張徐文枝
徐菊枝
陳徐月蘭
李太郎
李二郎
李瑞香
李櫻香
王曾敏秀
曾梅蘭
林曾瑞香
曾秀春
曾惠美
萬曾貴美
曾振杰
湯梅英(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鑠(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春蘭(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秋霞(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秋燕(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秋蘭(即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曾正營
曾憲沐
江曾賢妹
陳曾謄鳳
曾瑞良
曾穗芝(兼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穗奾(兼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穗霞(兼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穗菁(兼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張寶玉
曾慶文
曾瑋德
曾方汝
曾羽睿
林寶輝
林家生
林寶興
林鳳珠
林碧珠
曾玉英(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嬌(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閔(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筠傑
曾鈺雯
曾仁力
汪家輝
汪尚豐
汪雅貞
詹祐臣(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華(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曾貴美(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詹貴珍(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曾貴珠(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詹貴玉(兼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
曾勝銘(即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
曾勝煜(即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
曾秀玲(即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
曾琇鈺(即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
曾王竹妹 (曾勝樹之繼承人)
曾慶鏵 (曾勝樹之繼承人)
曾瓊瑩 (曾勝樹之繼承人)
曾慶鐘 (曾勝樹之繼承人)
曾林森妹
曾晟軒
曾振春
曾季梁
曾得洲
劉武雄(即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邦湧(即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瑞香(即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曾玉嬌
林惠盛
方俊凱
陳慧錦
陳蕙玲
陳蕙貞
陳蕙芬
李兆鋑
李兆文
李兆華
李淑藝
周羅石妹
曾莉芳
曾金本
曾金宏
朱素卿
曾任民
曾禹涵
曾琬鎂
曾金文
曾秀珍
曾月美
曾美鳳
曾玉里
劉曾月梅
曾永沐
曾正均
彭桂珠(曾漢均之繼承人)
曾碧玲
曾美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上訴人 李玉梅(即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
曾耀棕(即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
曾淳萱(即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
曾沛琦(即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彬
曾瑞華
曾瑞菊
葉佳頴
葉佳和
陳昆甫
陳昆弘
劉葉秀聰
謝葉秀雯
葉秀良
葉秀娥
雷志忠
雷志堅
雷志賢
柯澄宗(即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
柯昊天(即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
柯昊青(即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
雷月美
李宗旺
李宗翰
李秋雲
李秋華
曾錦錕
曾錦懿
曾錦勳
曾錦娘
劉曾錦珠
曾鈺庭
黃曾鈺雁
曾繁閔(曾魏春妹之繼承人)
曾煥益(曾魏春妹之繼承人)
曾慶竹
曾珍珠
曾燕玉
曾森木
曾國書(兼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慧真
曾春淦
徐曾月琴
曾秀琴
曾玉琴
曾銀珍
曾仁昌
曾慶民
曾兆銘
曾思瑜
曾明濬
曾慶忠
曾慶龍
曾慶楓
曾慶永
曾慶安
曾慶袁
曾建菄(曾魏春妹之繼承人)
曾慶南(曾魏春妹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兼上列曾燕玉等2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金堂
被 上訴人 張永鉁(即曾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張鉦昌(即曾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張筱芸(即曾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曾晨育(即曾福清之承受訴訟人)
曾暄亦(即曾福清之承受訴訟人)
曾快妹
溫進銘(即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溫振忠(即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溫瑞瑛(即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國書、曾穗芝、曾穗奾、曾穗霞、曾穗菁為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由曾晨育、曾暄亦為曾福清之承受訴訟人,由曾勝銘、曾勝煜、曾秀玲、曾琇鈺為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由詹祐臣、曾慶華、曾貴美、詹貴珍、曾貴珠、詹貴玉為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由張永鉁、張鉦昌、張筱芸為曾美珍之承受訴訟人,由李玉梅、曾耀棕、曾沛琦、曾淳萱為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上訴人曾張自妹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曾國書、曾穗芝、曾穗奾、曾穗霞、曾穗菁(下稱曾國書等5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曾張自妹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8月24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0855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3頁至第107頁、卷三第99頁)。
㈡被上訴人曾福清於111年6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曾晨育、曾暄亦(下稱曾晨育等2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曾福清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8月30日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繼2063字第112200086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5頁至第133頁、卷三第105頁)。
㈢被上訴人曾清浪於111年8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曾勝銘、曾勝煜、曾秀玲、曾琇鈺(下稱曾勝銘等4人)、曾勝華;
其中曾勝華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曾清浪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12月1日新院玉家寬111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9頁至第91頁、卷三第93頁至第98頁)。
㈣被上訴人詹秀鳳於111年9月18日死亡,繼承人為詹祐臣、曾慶華、曾貴美、詹貴珍、曾貴珠、詹貴玉(下稱詹祐臣等6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詹秀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8月28日苗院雅家字第26424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9頁至第123頁、卷三第101頁)。
㈤被上訴人曾美珍於112年1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張永鉁、張鉦昌、張筱芸(下稱張永鉁等3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曾美珍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9月5日桃院增家日112年行政字第112200268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79頁至第285頁、卷三第103頁)。
㈥被上訴人曾勝連於112年2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李玉梅、曾耀棕、曾沛琦、曾淳萱(下稱李玉梅等4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曾勝連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8月23日雲院宜家瑞決112家詢457字第112900704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87頁至第297頁、卷三第91頁)。
㈦惟曾國書等5人、曾晨育等2人、曾勝銘等4人、詹祐臣等6人、張永鉁等3人、李玉梅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曾國書等5人為曾張自妹之承受訴訟人,曾晨育等2人為曾福清之承受訴訟人,曾勝銘等4人為曾清浪之承受訴訟人,詹祐臣等6人為詹秀鳳之承受訴訟人,張永鉁等3人為曾美珍之承受訴訟人,李玉梅等4人為曾勝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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