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重上,868,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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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6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部分,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萬9,14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3萬2,664元。
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未依法繳納前述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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