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重上國,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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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彭秀珍
被 上訴 人 柯○萱

柯○瑄
上 訴人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 訴 人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井延淵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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