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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景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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