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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戴志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陳啟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
被 上訴 人 禎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俐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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