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重家上,23,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葉文勇
葉王素芳
葉青樺
葉建宏
葉貞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立凱律師
殷樂律師
上 訴 人 葉月華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上 訴 人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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