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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何建民
何建華
何蘭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湘怡律師
追 加原告 何建中
被 上訴人 何吉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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