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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黃馥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 訴 人 黃蘭生
訴訟代理人 沈康偉
黃國益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 訴 人 李莞霞
黃潤田
黃嘉田
黃書實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姜讚裕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雲影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
上訴人黃馥田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零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黃馥田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零參元,逾期未繳,即廢棄原法院判決主文第
一、二項,駁回上訴人黃馥田該部分之訴,並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參照)。
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黃馥田請求確認上訴人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黃雲影(下稱李莞霞等六人,除黃雲影外之五人合稱李莞霞等五人)對於被繼承人黃席如媛之繼承權不存在,並請求其等塗銷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以繼承為原因辦理之公同共有登記。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黃席如媛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參酌起訴前110年1月鄰近系爭房地近似房型、樓層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萬2000元(原審卷一第49頁),估算系爭房地價額為5486萬2860元,加計附表一編號2存款金額、編號3股份價額(依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價額,原審卷一第31頁),黃席如媛之遺產價額共計5491萬2860元。
又黃席如媛之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原審卷一第19頁),如黃雲影等六人繼承權不存在,黃馥田可分得遺產價額1/6即915萬2143元,如該六人繼承權存在,黃馥田可分得遺產價額1/14即392萬2347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兩者差額,核定為522萬9796元。
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繼承登記部分,黃馥田非僅為自己利益請求,應以系爭房地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86萬2860元。
黃馥田以一訴請求數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6009萬2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0880元,其僅繳納5萬2777元(原審卷二第159頁),尚欠48萬8103元,其起訴並非適法。
㈡原法院判決確認李莞霞等五人對黃席如媛之繼承權不存在,其等應塗銷系爭房地之繼承登記,並駁回黃馥田對黃雲影之請求。
黃馥田、李莞霞等五人分別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黃馥田上訴利益為黃雲影繼承權存、否,其可分得遺產價額之差額228萬8036元【5491萬2860元×(1/6-1/8)】加計系爭房地價額,共為5715萬0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2512元,其僅繳納3萬5506元(本院卷第21頁),尚欠73萬7006元。
李莞霞等五人上訴利益為其等可分得遺產價額2353萬4083元(5491萬2860×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728元,其等僅繳納7萬9165元(本院卷第32頁),尚欠24萬9563元。
黃馥田、李莞霞等五人上訴亦未備法定程式。
㈢從而,黃馥田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萬8103元、第二審裁判費73萬7006元,李莞霞等五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萬9563元,茲限其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黃馥田逾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即廢棄原法院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駁回黃馥田該部分之訴,並駁回上訴,黃馥田、李莞霞等五人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一 黃席如媛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1 臺北市○○區○○段○小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86/10萬) 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5486萬2860元 2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存款 5萬元 3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0元 合計 5491萬2860元
附表二 黃席如媛之繼承人
1.黃書園 黃書園之繼承人 1.李莞霞(配偶) 2.黃潤田(長子) 3.黃嘉田(次子) 2.黃書實 3.黃蘭生 4.黃雲影 5.黃書敬 黃書敬之代位繼承人 1.黃馥田(長子) 2.黃毓雯(長女) 6.黃書斌 7.黃書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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