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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61、6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陳奕璇律師
李育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正明
施少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吳益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書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玉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福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馮昌國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弘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欣瑜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被 上訴 人 邢國震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沭槿
被 上訴 人 潘建璋(原名潘俊毓)
王志誠
周維憲
張仕奇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
被 上訴 人 郭江雄
洪志明
趙亦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就宇加公司於101年12月間銷貨予揚華公司之LED原料交易一節是否屬追加之訴?說明理由;
又若係追加,其追加合法理由為何?追加之當事人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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